淮安一女子试驾,致车内2人死亡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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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地新闻

张某与涟水某健身公司签订了瘦身合同,并于年6月6日到该公司开始训练,因在训练中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于6月24医院就诊,诊断为心悸白细胞下降,不适合过度运动。张某遂与健身公司协商解除协议、退款,协商不成引起诉讼。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无效条款,判令解除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训练和食宿费元。

基本案情

年6月3日,张某与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签订了《瘦身咨询训练协议书》,合同约定:“一、张某(乙方)向健身公司(甲方)交纳训练费用和食宿费用合计元,约定训练时间为65天,从年6月5日起至年8月10日止……十四、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离开训练营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返回训练营,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押金及剩余训练、食宿费用)”。张某于年6月6日到健身公司处开始训练课程,张某因在训练中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于6月24医院就诊,诊断为心悸白细胞下降,不适合过度运动。张某遂与健身公司协商解除协议、退款,协商不成,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健身服务是消费的一种形式,张某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协议上载明的格式条款,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张某主张的解除协议,退还剩余训练、食宿费用于法有据,故判令解除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训练和食宿费元。

READING法官点评

消费者是与制造者、经营者相区别的概念,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健身娱乐等消费。

张某为塑身的需求,购买瘦身咨询、健身指导服务,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健身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学员因自身原因离开训练营,要承担违约责任,负担违约金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格式条款,加大了消费的义务,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的合同解除权。上述规定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协议,退回剩余的训练、食宿费用。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提醒健身培训机构梳理和反思其解除协议的合同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涟水法院

穿高跟鞋试驾、试乘人员未系安全带且有幼儿乘坐试驾车辆、严重超速等原因,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内试乘人员被甩出车外,并最终导致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将4S店起诉至法院。在淮安市清江浦区12日举行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不上透露了该案的判决结果,被告4S店承担60%责任,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五十余万元。

01

试驾车发生事故致车内两人死亡

年6月11日,张某、徐某夫妇带着年幼的女儿乘坐朋友顾某夫妇车辆到4S店看车,因张某夫妇均未携带各自驾驶证,4S店在核验顾某的驾驶证后,办理了试乘试驾相关手续。

当天14时许,张某一行五人在4S店销售人员的引导下,坐上了苏H29XXX号试驾车辆,后行驶至鸿海路与珠海东路交叉路口西侧约米处时,试驾车辆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顾某试驾。14时13分许,与一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侧翻,其中试乘车辆空翻数圈,后排的张某等四人均被先后甩出车外,造成多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徐某及其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与4S店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将4S店起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时惨烈场景(资料图)

02

法院认为4S店构成合同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4S店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及我国《合同法》规定,4S店对试乘试驾人员应当履行安排和指挥的义务,保障试乘试驾人员在接受体验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该案试乘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驾驶员着高跟鞋试驾、试乘人员未系安全带且有幼儿乘坐试驾车辆等情形,上述情形虽不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却是交通事故加重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试驾专员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均视而不见,未及时作出警示和劝阻,未尽到案涉试乘试驾协议约定的“试驾人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违约。

事故发生时惨烈场景(资料图)

03

法院判决4S店担责6成

法院认为,作为接受试乘试驾体验服务一方,试驾人顾某着高跟鞋且严重超速行驶酿成该起交通事故,未尽到案涉试乘试驾协议约定的“试驾人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违约。同时,张某等在试乘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罔顾自身安全,张某在试驾车辆未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怀抱幼儿试乘,对徐某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均应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考量相关因素后,从有利于督促4S店改善和提升其安全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清河新区法庭认为以4S店承担60%责任为宜,剩余40%责任由顾某和原告张某等随车人员共同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某等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五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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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省内新闻

3月12日12:24,

G次列车缓缓滑入武汉站站台,

7名江苏援鄂医疗队队员重返江城,

来履行一年前定下的赏樱之约。

当天,

多列载有援鄂医疗队队员的列车抵汉。

在樱花盛开的日子,

武汉迎来了一批批来自

江苏、贵州、江西、南昌、福建等地的恩人。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李辉/摄

"热烈欢迎江苏省援鄂医疗队英雄‘回家’!"中午,武汉医院的医护人员早早地守在武汉站站台。看到曾经并肩作战53天的战友高燕,医院感染科护士长倪宝红再也控制不住,第一时间与战友紧紧相拥。

△站台上昔日战友紧紧相拥医院熊帆/摄

在去年江苏第一批援鄂医疗队踏上返程之路时,医院的战友们赶来送行,倪宝红就曾与南京医院神经外科重症病房主管护师高燕深情相拥。当时,这温馨的一幕恰好被现代快报记者用相机定格,刷爆了医务人员的朋友圈。

△临近分别,高燕(右)和倪宝红相拥顾炜/摄

时隔一年,再次相拥,高燕有了新感受。"今天回来很激动,也很期待,昨天我一晚上没怎么睡。"高燕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去年离开时,她们就曾约定来年春暖花开再回来看看,这次回来,她还特意给战友带来了有南京特色的礼物——云锦披肩。

△高燕医院熊帆/摄

当天下午,离开武汉站,回到曾经战斗过的医院发热重症隔离病区,7名江苏援鄂医疗队队员们纷纷感慨,"这里处处都是回忆。"贾凌说,回到战斗过的地方,见到一起拼过命的战友,就像回家见到了亲人,去年的场景都历历在目。

△高燕(左)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李辉/摄

接下来两天的行程,已经被医院的医护人员安排得满满当当,学术交流、武汉大学赏樱、登黄鹤楼、观武汉两江四岸灯光秀、逛湖北省博物馆都在他们的计划之中。

今年3月初,早樱绽放,湖北向全国人民发出赏樱邀约,武汉大学也表示,将在3月13日、14日开设抗疫医护赏樱专场。

3月12日,现代快报与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贵州广播电台、扬州晚报、龙头新闻·生活报,江南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联合启动"开往春天的列车——樱你而至"高铁赏樱活动,我们将即时报道"赏樱之旅"相关动态。

来源:现代快报+/ZAKER南京

烧毁了山林?

承担刑事责任

赔钱

把树补种回去!

3月11日,江苏连云港灌南县

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三兄妹祭祀烧毁山林

承担刑责还要植树

年9月22日,被告人仰某等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一起来到连云港花果山街道一处山林进行祭祀,结果因火星掉落,大面积山林被烧。

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7亩,烧死树木1余株,过火杂竹林面积21亩,受灾树木材积近24立方米。

法庭采取"金钱赔偿+劳务代偿+保证金"三者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实质化修复。

经审理,法庭当庭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令仰某等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9万余元,并在涉案地块补种株黑松和株朴树,营造混交林,验收时保存率达到90%以上。

护林员破坏林地获刑

罚"劳务代偿"三年

3月10日下午,在江苏常州,63岁的陈某也签订了劳务代偿及帮教协议书,之后他将在村中栽种树苗,开始为期三年的劳务代偿。

陈某原是当地一位护林员,年到年期间,他擅自将其负责看管的山林地建成墓穴、墓基对外销售。

“经过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他对林地造成的损害以及后续要对林地修复,包括苗木费用和建设费用,一共有15.1万元。”江苏常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监察部公益诉讼负责人邱萍说。

鉴于陈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检察院同意其进行劳务代偿。在陈某缴纳了两万元的苗木费后,剩余的费用,他可以用户外保洁,植树造林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来偿还。

最后计算下来,陈某需要劳务的时间是个小时,给他限定的完成时限是三年。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今年2月16号刑满释放。目前,他已经投入到公益植树活动中,当地司法所还帮其置办了户外工作的相关保险,保障其劳动安全。

植树节刚刚过去但爱护林木应该是每个人时刻牢记在心的眼下又临近清明请文明祭祀!

C、国内新闻

前段时间,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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