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防办通知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执法工作
明确执法事项
近十年(—),我国97%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是人为火灾。目前,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看住人、管住火”是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点。为了充分发挥相关森林防灭火执法单位的作用,明确森林防灭火执法事项,加强依法治火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相关规定,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森林防灭火相关执法权限进行收集梳理,编发《森林防灭火相关执法权限暂行规定》,请各地森防指依据森林防灭火相关执法权限,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执法工作,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及森林火灾犯罪行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确保我省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好海南的森林资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森林防灭火相关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一、森林火灾案件
(一)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规定,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立案标准:
(1)放火案,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2)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一条第六、第七款;第二条第六、第七款。
第一条第(六)款: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条第(七)款: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条第(六)款: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第二条第(七)款: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达不到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标准的,已经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市县各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事项划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地方政府颁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在森林防火禁火命令期间,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达不到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标准的,为了加大打击力度,由市、县(洋浦)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1、法律依据:
(1)《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2)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3)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2)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3)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4)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3号)。
二、违规野外用火查处
(一)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查处。
1.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地方政府尚未颁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的,已经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市县各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事项划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执法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②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③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②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③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④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3号)。
2.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地方政府颁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的,在禁火命令期间,已经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市县各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事项划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由市、县(洋浦)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1)执法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②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按批准要求用火的;
③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①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
②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
③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④架设电力、通信管线和铺设油气管道穿越林区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3号)。
(二)在非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的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的查处,由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
1.焚烧秸秆、落叶等违规用火的,由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
第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的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19号)精神,涉及林业部门主管的12项违反森林防火类的林业执法权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3号)。
2.民间习俗(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等)违规用火,由地方公安部门或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3号)。
发生突发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第一时间拨打、、、等报警电话,或拨打政府服务热线和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
来源:海南省应急管理厅防火处
编辑: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处
投稿邮箱:hn_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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